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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通知

发布人:计划财务部 审核人:李振键     
更新时间: 2018-11-30|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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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关于2018年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管办发〔2018〕2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通知组织2018年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和有关工作安排,我校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管理。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为北京市财政局的会计人员,在国管局认可的网络培训机构注册个人信息方可参加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凡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均须从取得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参加继续教育。

特此通知。

国管局联系电话:88393050 83084610

中央国家机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平台http://www.ggj.gov.cn/kjwzjy.htm

 

 

附件1:http://kjs.mof.gov.cn/zhengwuxinxi/zhengcefabu/201805/t20180524_2907980.html

附件2:http://www.ggj.gov.cn/kjw/kjwtzgg/201810/t20181026_24301.htm

计划财务部

2018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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